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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是怎样标价的?
2.明起加满一箱油多花3元,油价上涨的原因有哪些?
3.油价上涨买什么基金
4.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石油是怎样标价的?
石油价格的标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程序,随着全球石油贸易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的石油标价方法。
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官方价格 这一价格指的是以沙特的轻油为基准的标准原油价格,是20世纪60年代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与西方跨国公司降低“标价”行为进行抗争的结果。在60年代后期特别是70年代初以来,在历次部长级会议上,OPEC都会公布标准原油价格作为当时统一的官价。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非OPEC产油量的增长,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官价”已不起多大作用,取而代之的是以世界上7种原油计算的平均价格(7种原油一揽子价格)来决定该组织成员国各自的原油价格。7种原油的平均价即是参考价,然后按原油的质量和运费价进行调整。
非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官方价格 这是非OPEC成员的产油国自己制定的油价体系。它一般参照OPEC油价体系,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而上下浮动。
现货市场价格 20世纪70年代以前,石油现货市场仅仅是作为各大石油公司相互调剂余缺和交换油品的手段。石油现货交易量只占世界总石油贸易量的5%以下,现货价格一般只反映长期合同超产部分的销售价格。因此,这个阶段的石油现货市场称为剩余市场(Residua1 Market)。1973年石油危机后,随着现货交易量及其在世界石油市场中所占比例逐渐增加,石油现货市场由单纯的剩余市场演变为反映原油的生产、炼制成本、利润的边际市场(Margina1 Market),现货价格也逐渐成为石油公司、石油消费国政府制定石油政策的重要依据。为了摆脱死板的定价束缚,一些长期贸易合同开始与现货市场价格挂起钩来。这种长期合同与现货市场价格挂钩的做法一般采用两种挂钩方式,一种是按周、按月或按季度通过谈判商定价格的形式;另一种是以计算现货价格平均数(按月、双周、周)来确定合同油价。石油现货市场有两种价格,一种是实际现货交易价格,另一种是一些机构通过对市场的研究和跟踪而对一些市场价格水平所做的估价。
期货交易价格 买卖双方通过在石油期货市场上的公开竞价,对未来时间的“石油标准合约”在价格、数量和交货地点上,优先取得认同而形成的油价为石油期货价。
从近几年的原油价格波动情况看,期货市场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价格发现功能,期货价格已成为国家原油价格变化的预先指标。石油期货交易所的公开竞价交易方式形成了市场对未来供需关系的信号,交易所向世界各地实时公布交易行情,石油贸易商可以随时得到价格资料,这些因素都促使石油期货价格成为石油市场的基准价。据普氏、阿格斯等世界权威石油价格指数管理机构介绍,在确定原油和油品价格水平时,石油期货交易所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以货易货价格 OPEC成员国在出口其生产的原油时必须遵守成员国之间共同商定的官方价格,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些急需资金的成员国为了补充物资,需要多采石油,但是又要遵守OPEC的产量配额。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有些国家就采用以货易货的方式交换其想要的物资。采用这种方式时,其原油价格虽然是按照OPEC官方价格计算,但由于所换物资的价格高于一般市场价,所以实际上以货易货的油价往往低于官方价格,因而这是在市场疲软情况下一种更加隐蔽的价格折扣方法和交易手段。
以货易货最基本的形式是用石油换取专门规定的货物或服务,此外还有以油抵债、以油换油、回购交易等多种形式。
净回值价格 又称为倒算净价格(Net Back Pricing)。一般来说净回值是以消费市场上成品油的现货价乘以各自的收益率为基数,扣除运费、炼油厂的加工费及炼油商的利润后,计算出的原油离岸价。这种定价体系的实质是把价格下降风险全部转移到原油销售一边,从而保证了炼油商的利益,因而适合于原油市场相对过剩的情况。1985年沙特阿拉伯就是在当时原油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油价体系来争夺失去的市场份额的。
价格指数 信息已成为一种战略资源,许多著名的资讯机构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即时采集世界各地石油成交价格,从而形成对于某种油品的权威报价。目前广泛采用的报价系统和价格指数有:普氏报价(P1atts)、阿格斯报价(Petro1eumArgus)、路透社报价(ReutersEnergy)、美联社报价(Te1erate)、亚洲石油价格指数(APPI)、印尼原油价格指数(ICP)、远东石油价格指数(FEOP)、瑞木(RIM)。原油现货市场的报价大多采用离岸价(FOB),有些油种采用到岸价(CIF)。
明起加满一箱油多花3元,油价上涨的原因有哪些?
石油(原油)是全球工业生产中最重要的投入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不可再生能源,因此在经济乃至整个社会被称为?黑血?或?黑金?。油价的大幅波动不仅对全球实体经济产生重要影响,而且还趋向于扩散到股票和汇率等金融市场,在许多情况下,原油期货本身具有很高的金融属性。随着中国原油消费对进口的依赖程度的增加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油价冲击对中国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将越来越显着。明起加满一箱油多花3元,油价上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油价上涨的主要原因是全球原油供应减少。全球原油供应减少的原因很多,包括原油减产协议、产油国国内经济不稳定、战争以及输油管道破裂等突发因素。
首先,国际地缘政治关系已成为影响国际原油市场和油价变化的重要关键因素。首先,存在很大的风险,即中东局势将加剧动荡。目前,美国对伊拉克使馆的袭击造成的美国在中东的军事行动,以及伊朗,伊拉克和其他有关国家的反应,很可能使伊拉克陷入中东混乱。土耳其通过袭击库尔德人的部队寻求在中东的地位和利益,这将使中东局势进一步复杂化。美国的选举因素使人们更加难以预测喜欢独立的特朗普总统可能会在中东采取的具体行动。这些因素最终将影响中东石油生产国对国际原油市场的供应能力,从而成为影响2020年国际原油价格的主要因素。一旦形势严峻,中东原油将无法交付顺利,影响会更加严重。
其次,美国增加了对某些产油国的经济制裁。在美国的经济制裁下,伊朗和委内瑞拉已基本上被挤出国际原油市场。美国曾威胁要对沙特石油工业实施制裁。在国际地缘政治环境发生急剧变化的背景下,美国可能会对伊拉克实施制裁,并加大对俄罗斯石油工业的制裁。第三,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和南美其他产油国的国内势的演变也将对国际原油市场产生影响。
最后,美国不断地打压石油国家,导致一些国家的产油量下降。对于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石油库存机制,应对油价波动。我们应加强政府的战略石油储备,以应对突发的国际事件和政治风险。另一方面,要建立商品化的储油体系,以稳定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当前,国际油价较低,因此可以利用低油价来填补库存。其次,推进能源结构改革。推进能源结构改革具有两个意义:短期和长期。在短期内,我们应该促进能源结构从煤炭到石油和天然气的转移。
油价上涨买什么基金
如果是看好油价上涨,肯定需要买跟油价波动关联度高的基金。这样的话,油价上涨,基金净值才会上涨。
一、相关基金
1、华宝油气:这只应该是知名度最高,流动性最好的一只油气基金,规模也是最大的。他跟踪的是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也就是说,他跟踪的主要是油气上游企业。上游企业会怎么样,上游企业就会有资源多寡决定着生产线,那么他和油价的关联度就会比较高。
2、华安石油:跟踪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中很多大公司,投资的范围就包括全产业链,从上游到下游。
既然是全产业链,肯定就不仅仅是油气开采,油价上涨也不是利好全产业链,所以,他跟踪油价的就会有误差。
3、国泰商品:这个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基金,国泰商品本身的成股份包括贵金属、工业金属、农产品等,后来重仓原油,跟踪油价的误差会很大。
4、南方原油:这只基金的投资范围,涉及全球范围内的原油基金和公司。毕竟是FOF基金能分散风险,而且这支基金在测评中有9项优势,今年以来收益率是最高的。
5、诺安油气:这是五只基金中收益率比较低的,它是一只主动型基金,收益得多少取决于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虽然今年原油基金上涨不少,但是原油波动起来也是很大的。
二、保险基金
指为了补偿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等引起的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专用基金。在现代社会里,保险基金一般有四种形式:
1、集中的国家财政后备基金。该基金是国家预算中设置的一种货币资金,专门用于应付意外支出和国民经济计划中的特殊需要,如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外敌入侵、国民经济计划的失误等。
2、专业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即由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来筹集保险基金,用于补偿保险单位和个人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或到期给付保险金。
3、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旨在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灾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
4、自保基金,即由经济单位自己筹集保险基金,自行补偿灾害事故损失。国外有专业自保公司自行筹集资金,补偿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损失;我国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通过该基金的设置,实行行业自保,如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设置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即属此种形式。
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发改委18日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自2017年8月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小幅波动,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8月18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8月4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
发改委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发改委正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结合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 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 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 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八条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间价差确定。
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元。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元。
第十一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 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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